(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农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参与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经济政策。
(二)参与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指导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会计辅导和审计工作;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指导农业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编制全市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及各类基地县建设;负责管理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主管产业建设项目;参与全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平衡。
(四)研究制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农产品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订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审定农业试验项目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重大课题;按分工组织农业课题的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农业教育培训,管理中央农业广播函授学校宁波分校,指导农民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绿色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七)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主管全市农产品、动植物防疫、检疫、种子种苗、兽药(含饲料添加剂)药剂、食用菌菌种、种畜禽管理和兽医卫生监督;负责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药等质量管理和执法监督;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八)负责推进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发布政府有关农业的决策和政策法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国外市场信息以及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和病虫害预报等信息。
(九)负责农业投入预算的执行;参与农业投资管理、小型农田基本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或参与救灾种子、化肥等农用物资的分配、调拨。
(十)指导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外事、外资、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农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承担农业援外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