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在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全市農業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參與制訂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及相關經濟政策。
(二)參與全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改革方案;指導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會計輔導和審計工作;負責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指導農業產業協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三)編制全市農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主管產業的結構調整、資源配置、產業間的綜合平衡及各類基地縣建設;負責管理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建設;組織實施主管產業建設項目;參與全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綜合平衡。
(四)研究制訂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研究制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政策;指導農業龍頭企業發展、農產品加工和流通工作;負責制訂全市農產品基地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制訂農業科技發展規劃;負責農業技術推廣,審定農業試驗項目和新品種、新技術引進等重大課題;按分工組織農業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的鑒定、推廣;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負責全市農業教育培訓,管理中央農業廣播函授學校寧波分校,指導農民職業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制訂農業產業技術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綠色農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
(七)負責全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主管全市農產品、動植物防疫、檢疫、種子種苗、獸藥(含飼料添加劑)藥劑、食用菌菌種、種畜禽管理和獸醫衛生監督;負責化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農藥等質量管理和執法監督;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八)負責推進農業信息網絡體系建設;及時發布政府有關農業的決策和政策法規、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的國外市場信息以及先進農業科技成果和病蟲害預報等信息。
(九)負責農業投入預算的執行;參與農業投資管理、小型農田基本建設、中低產田改造、標准農田建設及“四荒地”的開發利用等工作;負責或參與救災種子、化肥等農用物資的分配、調撥。
(十)指導農業資源、農村能源的綜合利用;組織全市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農業外事、外資、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國內外農業經濟和技術交流合作;承擔農業援外工作。
(十二)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